144表格,亦被称作“拟议出售证券通知书”。根据SEC第144条规则(Rule 144)规定,美国上市公司的
董事、高管或其他关联方(“关联方”)通过证券商在公开市场转让所持有股份(包括普通股、优先股、
证券等)时,如果转让证券超过5,000股或市值超过50,000美元,则必须填写144表格并向SEC申报,从而
使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SEC官网获知;反之,若交易规模或价值未达到此门槛,则无需进行申报。
144表格设有严格的披露时间规定。关联方必须在开售股份之时向SEC递交144表格,且股份出售必须在
提交144表格后的90天内完成;若在此期限内未能完成股份出售,关联方则需重新进行相关申报。
此次落地的SEC 144股份出售新规同样适用于在美国上市的外国私人发行人(“FPIs”)。下文将介
绍新规下FPIs在进行SEC 144表格申报时需注意的几个关键点,以及DN解决方案如何帮助客户从纸质申
报平稳过渡至电子申报:
EDGAR上以电子方式提交,不得通过纸质文件提交;
DN专为财务报告创建和美国SEC合规而设计的云端协作电子平台ActiveDisclosure℠,具备多项强大功能及
丰富并实时更新的SEC表格模板,旨在帮助在美国上市的FPIs满足SEC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。此外,作为解
决方案的一部分,我们经验丰富的专家客服团队(包括EDGAR、iXBRL专家和注册会计师等)亦为客户提供
24/7/365合规备案帮助和支持。
针对SEC 144新规,DN提供的ActiveDisclosure℠解决方案和服务包括:
评论 (0)
发表你的评论